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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时间: 2016-03-28 11:56:55   阅读次数: 】【字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28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8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28日。

   2、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未实施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1日,是我国第一家由银行直接发起设立并控股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北京。公司目前拥有共同基金募集和管理资格、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资格。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管理74只公募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3211.117, 13.30, 0.42%)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金融地产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国企改革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美丽城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总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逾4400亿元人民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任职日期说明:黄安乐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离任日期说明:无

   3、说明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

   4、本基金无基金经理助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1、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为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公司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不得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其他受托资产。基金经理,指管理公募基金基金经理,如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投资经理,指管理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经理,如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专项受托资产。

   3、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3.1 在研究和投资决策环节:

   3.1.1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研究部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参考公司《股票池管理办法》,建立股票池,各基金基金经理、其他受托资产投资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3.1.2各基金基金经理、其他受托资产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参照《投资授权管理办法》执行,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审慎决策。

   3.1.3 基金经理不得兼任投资经理,且各投资组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系统权限要严格分离。

   3.1.4对于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投资行为,参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3.2在交易执行环节:

   3.2.1交易人员、投资交易系统权限的适当分离。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社保基金或其他专项受托资产组合配备专门的交易员,未经授权,其他交易员不得参与社保基金或其他专项受托资产组合的日常交易,并进行交易系统权限的屏蔽。

   3.2.2公平交易执行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综合平衡、比例实施,保证交易在不同基金资产、不同受托资产间的公正,保证公司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受托资产间的利益公平。

   3.2.3公平交易执行方法:

   3.2.3.1 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执行原则,及时、迅速、准确地执行。

   3.2.3.2在投资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模块”,对于涉及到同一证券品种的交易执行,系统自动通过公平交易模块完成。

   公平交易模块执行原理如下:

   1) 同向交易指令:

   a) 限价指令:交易员采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委托系统,按照各组合委托数量设置委托比例,按比例具体执行;b) 市价指令:对于市价同向交易指令,交易员首先应该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在接到后到达指令后按照先到指令剩余数量和新到指令数量采用公平委托系统执行;对于同时同向交易指令,交易员应采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委托模块,按照各基金委托数量设置委托比例,按比例具体执行;c) 部分限价指令与部分市价指令:对于不同基金经理下达的不同类型的同向交易指令,交易员应该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交易指令,在市场价格未达到限价时,先执行市价指令、后执行限价指令;

   2)反向交易指令

   a) 交易员不得接受可能导致同一投资组合或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对敲的同一证券品种的指令,并由风险中台在投资系统中设置严禁所有产品在证券交易时对敲。b)根据证监会2011 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中相关条款,公司规定同一公募基金、年金、专户、社保组合或前述组合之间不允许同日针对同一证券的反向投资指令;c)同一公募基金不允许两日内针对同一证券的反向投资指令。d)确因投资组合要求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求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按要求投资组合经理要填写反向交易申请表,并要求相关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保留记录备查。e) 以上反向交易要求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3.2.4 对于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涉及到两个或以上基金或投资组合参与同一证券交易的情况,各基金/投资经理在交易前独立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中央交易室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参照《集中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和回购交易,由交易员填写《银行间市场交易审批单》,经相关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主管审批,并由交易员双人复核后方可执行。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所大宗交易,填写《大宗交易申请表》,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执行。债券一级市场交易,填写《债券投标审批表》及《债券分销审批表》,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执行。其他非集中竞价交易,参考上述审批流程执行。

   3.2.5 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各基金/投资经理在申购前参照《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工作流程》,独立确定申购价格和数量,中央交易室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

   3.2.6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填写《公平交易审批单》,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执行。

   3.2.7公平交易争议处理

   在公平交易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出现基金/投资经理对交易员执行公平交易结果不满情况,交易主管将具体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与相关基金/投资经理、交易主管就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处理。

   3.3公平交易的检查和价格监控

   3.3.1 法律合规部可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对于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并定期向督察长报告。如发现有疑问的交易情况,就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提出疑问,由基金/投资经理作出合理解释。

   3.3.2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于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的,基金/投资经理应对交易价格的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3.3.3 法律合规部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应向基金/投资经理提出,相关基金/投资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相关基金/投资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3.4 评估和分析

   3.4.1风险管理部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如果在上述分析期间内,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情况,应重新核查公司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针对潜在问题完善公平交易制度,进行专项说明,提交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应将此说明载入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此做专项说明。

   3.4.2中央交易室负责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负责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各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4.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了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保护各类投资人利益,避免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拟定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的公平对待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规定对买卖股票、债券时候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能存在操纵股价、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控。本报告期,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本公司对满足限价条件且对同一证券有相同交易需求的基金等投资组合,均采用了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进行操作,实现了公平交易;未出现清算不到位的情况,且本基金及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反向交易及交叉交易。

   公司于每季度和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进行了同向交易价差分析,采用了日内、3日内、5日内的时间窗口,假设不同组合间价差为零,进行了T分布检验。对于没有通过检验的交易,公司根据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数量、交易时间进行了具体分析。经分析,本报告期未出现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间有同向交易价差异常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有10次。投资组合经理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而发生同日反向交易,未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4月,刚好处于市场快速上涨的阶段,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挑选了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的充电桩、能源互联网、化工新材料等几个方向进行了建仓,并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

   但在随后不久的股灾中,因为仓位较高,而且组合集中在成长板块,故而在此期间,基金净值有较大的回撤。在市场反弹阶段,本基金的配置依然重点布局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半导体材料及其产业链、化工新材料、能源互联网等方向,这些方向的配置,总体上看还是有效的。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9.20%,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9.5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从宏观经济来看,市场的预期趋向于悲观,GDP低于7%已经成为共识,而且超预期的可能性很小。更为重要的问题是结构调整的难度,传统产业去产能,出口下降,消费难以支撑;而新兴产业的增长短期内尚不能够对冲传统产业的下滑。另外一个一直值得担忧的风险因素是人民币汇率,我们相信中央政府有能力维护贬值的速度,但结合国内外经济环境,应该说不容易改变贬值的趋势,这一方面会导致人民币资产的重新估值,另一方面可能影响国内流动性。

   从A股市场而言,除了宏观方面的因素之外,对股票供给方面的担忧一直存在,包括大股东减持、注册制的影响;另外,由于上市公司的内生性增长预期下降,外延扩张开始出现失败的案例,因此过去成长类股票一直维持的高估值体系开始动摇。综合以上的考虑,我们认为2016年,A股市场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A股市场2016年年初的大幅下跌,应该跟上述担忧有密切关系。

   在当前的市场点位下,一味的悲观没有必要。一方面,市场经过大幅下跌之后,整体的估值水平下降;第二,我们也能够看到,已经有部分公司下跌到估值和增长相匹配的阶段,这情况和2015年9月份相类似,差别在于,当前的市场情绪相对更弱一些。因此,我们判断,虽然市场还不稳定,但部分个股已经出现中长线买点。

   作为一只专注于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基金,2016年,我们依然看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投资机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电池材料及上游)、半导体材料、特定品种的化工新材料或者军工新材料、新能源中的核电及其设备、受益于供给侧改革的部分传统原材料。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6.1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4.6.1.1职责分工

   参与估值小组成员为4人,分别是公司运作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组长由运作部负责人担任。

   各部门负责人也可推荐代表各部门参与估值小组的成员,如需更换,由相应部门负责人提出。小组成员需经运作部主管副总批准同意。

   4.6.1.2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

   小组由具有多年从事估值运作、证券行业研究、风险管理及熟悉业内法律法规的专家型人员组成。

   4.6.2 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本公司基金经理参与讨论估值原则及方法,但不参与最终估值决策。

   4.6.3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6.4 已签约的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尚无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本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流程及估值结果均已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并经托管银行复核确认。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没有触及2014年8月8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收益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908元,基金份额总额为4,320,625,971.39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郭特华____________郭特华__________朱辉毅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81号文《关于核准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注册,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24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5)验字第60802052_A06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设立时本基金已收到首次募集扣除认购费用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440,308,420.53元,折合2,440,308,420.5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498,211.98元,折合498,211.98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民币2,440,806,632.51元,折合2,440,806,632.5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股票、中小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一级行业能源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指一级行业材料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等;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即从本基金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等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市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8)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9)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0)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4) 其他费用系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则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无。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于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4.8.2.3 销售服务费

   无。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的管理人于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于2015年4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内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年度期末余额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仅为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2、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上述各关联方及托管人股东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 2015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因重大事项停牌的股票中包含按指数收益法确定公允价值的长期停牌股票,该类股票估值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提供的估值方法,并于2015年12月31日对资产净值和本期净利润的影响均为人民币13,814,791.24元。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在银行间市场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在交易所市场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0.1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应付赎回款等,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1)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356,129,575.52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66,499,194.83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2)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政策为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在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之间无重大转移。

   本基金本报告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未发生转入或转出第三层次公允价值的情况。

   7.4.10.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0.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

   2、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2、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8.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8.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8.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1.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

   2.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券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注重综合服务能力

   a)券商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与工银瑞信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b)券商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其他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工银瑞信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c)与其他券商相比,该券商能够提供最佳交易执行和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2)选择程序

   a)新增券商的选定:根据以上标准对券商进行考察、选择和确定。在合作之前,券商需提供至少两个季度的服务,并与其他已合作券商一起参与投资研究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两个季度对券商的研究服务评估。公司投委会根据对券商研究服务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作为新增合作券商。

   b)签订委托协议: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经签章有效。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及证券主管机关各留存一份,我方协议由研究部和战略发展部存档,并报相关证券主管机关留存报备。

   2.券商的评估,保留和更换程序


   (1)席位的租用期限暂定为一年,合同到期15天内,投资研究部门将根据各券商研究在服务期间的综合证券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估。

   (2)对于符合标准的券商,工银瑞信将与其续约;对于不能达到标准的券商,不与其续约,并根据券商选择标准和程序,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综合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

   (3)若券商提供的综合证券服务不符合要求,工银瑞信有权按照委托协议规定,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西南证券(8.570, -0.01, -0.12%)股份有限公司的34691上海交易单元和397072深圳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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